温州市育英事业发展促进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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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本会名称"温州市育英事业发展促进会"。英文全称:WENZHOU YUYING CAUSE ADVANCEMENT ASSOCIATION. 英文缩写:WYCAA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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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会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联合性、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团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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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高举爱国主义旗帜,弘扬何朝育先生和黄美英女士捐助教育卫生事业、回报桑梓的爱国爱乡事迹,联络受赠单位,加强联系,增进友谊,扩大交流,促进合作,为宣传和继承何朝育先生和黄美英女士爱国爱乡、无私奉献的育英精神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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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本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台办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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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温州大学(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)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(一)广泛联系育英项目受赠单位和个人,增进了解,发展友谊,加强团结,扩大交流;
(二)向受赠单位和社会介绍何朝育先生和黄美英女士捐助教育卫生事业、回报桑梓的爱国爱乡事迹,使育英精神世代传承,流芳百世;
(三)加强对捐赠设施的管理情况的巡视,以确保捐赠设施功能的充分发挥;
(四)加强与何朝育先生和黄美英女士及其亲属的联络,增进友谊和沟通;
(五)弘扬育英精神,关心社会公益事业,积极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资深会员指对育英事业做出贡献的领导,与会员享受同等待遇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协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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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推举本会理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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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参加本会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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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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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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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 接受本会业务指导;
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按期交纳会费;
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;
(十一)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一般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会长主持日常会务。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的日常会务工作。会长一般为本会法人代表,如会长因为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本会法人代表时,可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人代表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代表理事会领导协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等重要会务;
(三)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;
(四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五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六)履行理事会其他职责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协助会长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;
(二)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,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;
(三)组织落实理事会自身建设等决议;
(四)批准并签署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、文本、文件;
(五)协调其他副会长、理事开展工作;
(六)领导和督促协会办事机构的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,须经理事会协商通过后生效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
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,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元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